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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惑 | 關聯企業之間轉讓應收賬款,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 資產評估報告嗎?【條款解析】 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 號,以下簡稱4號公告)第五條規定,《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9〕59號)第一條第(四)項所稱實質經營性資產,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、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,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、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、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、投資資產等。 因此,應收賬款屬于實質經營性資產,企業之間轉讓應收賬款構成資產收購業務。 此時分為兩種情況: 1、如果本次資產收購業務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,根據4號公告第十二條規定,企業應準備相關資產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,以備稅務機關檢查。 2、如果本次資產收購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,《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)在附件2 中規定,企業發生資產收購業務,應當提供相關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。 因此,企業之間轉讓應收賬款,無論是否屬于關聯交易,無論企業所得稅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,都應當提供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在內的作價公允的合法性證明。 |